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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卫水罚〔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4日开始至2020年8月17日我局检查时未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擅自在三门县亭旁镇石滩村对外供水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之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关于“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裁量幅度:罚款1514元以上3506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结合本案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在我局检查后立即整改于2020年8月25日下午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从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8月17日且擅自供水时间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决定给予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2
    决定机关 三门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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