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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市监处〔2019〕7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二、罚款6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5
    决定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方新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