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市监处〔2019〕7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二、罚款6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5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方新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