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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庆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385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3民初8801号
    案号 (2017)闽0583执3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6
    发布日期 2017-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王志雄与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4款为无效条款; 二、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王志雄办理洪濑明发商业中心第1幢304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即向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机关提交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洪濑明发商业中心第1幢304号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相关资料; 三、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王志雄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向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机关提交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洪濑明发商业中心第1幢304号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相关资料之日止,每日按王志雄已付购房款177486元的0.001%计算的逾期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违约金(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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