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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科氢电(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0MA****0F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0民初2352号
    案号 (2021)津0110执47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程林街中心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天津新华一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科氢电(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国科氢电(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新华一印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65363.82元,违约金177601.2元,两项共计742965.02元;三、驳回原告天津新华一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0元,由原告天津新华一印刷有限公司承担560元,被告国科氢电(天津)有限公司承担5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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