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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310277****42X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1450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10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3610296】。一、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200万元、该汇票金额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343.33元及通知费用人民币48元。二、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033.44元。三、被告赵宁应对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所负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7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6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27612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人民币276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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