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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沙湾镇五一煤矿
    法定代表人 吕姿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9031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321民初3742号
    案号 (2016)黔0303执2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6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69027
    未履行 481968.58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沙湾镇五一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金义支付508000.00元、逾期利息42995.58元。 驳回原告陈金义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51.69元,由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沙湾镇五一煤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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