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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市俊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农炳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045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2民初5190号
    案号 (2018)桂0102执1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30
    发布日期 2018-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俊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华润车船用燃气有限公司返还土地租赁费1060821.92元; 二、被告南宁市俊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华润车船用燃气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60821.9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驳回原告南宁华润车船用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以上共计21842元,由原告南宁华润车船用燃气有限公司负担3393元,由被告南宁市俊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449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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