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072****793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民终6143号 |
案号 | (2021)冀0110执22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0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0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树峰借款216009.9元及利息(利息以216009.9为基数分段计算:1、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24%计算;2、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为被上诉人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林树峰借款273009.9元及利息(利息以273009.9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树峰负担688元;由被告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00元,由上诉人林树峰负担5504.00元,被上诉人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13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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