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072****793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民终4786号 |
案号 | (2019)冀0606执8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秦金保对以上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变更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为 “上诉人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被上诉人魏强借款831.6万元”,“上诉人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向被上诉人魏强支付831.6万元借款利息(从2017年10月19日起算,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 800元,由上诉人利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金保负担37 422元,被上诉人魏强负担3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 188元,由上诉人利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金保负担49 184元,被上诉人魏强负担1 0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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