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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78****67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5民初4480号
    案号 (2018)苏0505执2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5
    发布日期 2019-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偿付利息94978.84元、罚息1720537.51元及复利(复利以94978.8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10.9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偿付律师费80000元。 三、被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王亚芳、黄哲丛、朱溢对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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