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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981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5民初2280号
    案号 (2018)苏0505执9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9-04-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向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170593.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28982.0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11月17日,自2017年11月18日起以未归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3677元。 三、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5000000元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明鑫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5000000元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凯迪置业有限公司、黄哲丛、王亚芳、朱溢对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1516元,由八被告负担。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6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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