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百色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00077****5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002民初3514号 |
案号 | (2019)桂1002执6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日期 | 2019-09-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百色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农一波逾期办理权属登记备案违约金309元; 二、被告广西百色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办理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滨江国际小区10栋2单元1303号房的房屋产权证书,逾期未履行义务的,按照房款总额309556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至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西百色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 (?javascript:SLC(98761,229)?)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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