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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垒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73****860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02民初3041号
    案号 (2021)苏0302执1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徐州市垒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徐州市垒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转让款170万元;对上述款项,被告徐州市垒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伟亚钢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15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15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15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15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15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15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15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15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50万元;上述款项如徐州市垒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伟亚钢材有限公司连续两次未能如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按总额170万元就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二、如徐州市垒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伟亚钢材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违约金由南京伟亚钢材有限公司承担,对此原告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向徐州市垒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三、上述款项付清后,本案争议一次性了结。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1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1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55元,由原告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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