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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维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GB4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特3315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90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0605332】。(2020)粤1971民特3315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7日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碣法庭诉调对接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2020) 粤1971民诉前调 42069号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双方确认,截止至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东莞市维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肖伟货款1470892元。 二、双方同意,上述款项由申请人东莞中维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给申请人肖伟,具体如下: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款项200000元,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款项127089.2元。上述款项转账支付至申请人肖伟如下账户:户名肖伟,开户行兴业银行东莞大朗支行,账号:622908********4416。 三、如申请人东莞市维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未到期的款项视为全部到期,且申请人东莞市维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肖伟加付违约金217089.2元,申请人肖伟有权就届时申请人东莞市维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的款项(1470892元-届时已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申请人肖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肖伟、东莞市维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年12月7日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碣法庭诉调对接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粤1971民诉前调42069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1)粤1971民特监2号民事裁定书: 驳回申请人东莞市维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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