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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西联钢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克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646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民初2031号
    案号 (2018)川01执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西联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9794588.61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利息以2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从2015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6年1月14日,以19794588.61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5日计算至2016年5月6日,并从逾期之日起计收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19794588.6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从2016年5月7日起计算;上述复利、逾期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则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成都铁公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四川省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林振宇、范克平对成都西联钢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在最高额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在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都西联钢材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923元由被告成都西联钢材有限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铁公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林振宇、范克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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