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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远县恒明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42661****736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426民初649号
    案号 (2021)粤1426执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2-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平远县恒明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蔡惠明偿还本金650000元。 二、被执行人平远县恒明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蔡惠明偿还2019年7月31日前的利息207233元、及自2019年8月起至2021年7月止的利息156000元,另应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偿还清楚之日止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三、被执行人平远县恒明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蔡惠明支付于2021年10月1日起支付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罚息。 四、被执行人平远县恒明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蔡惠明支付案件受理费7334.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支付的保险费用1000元、律师费用10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03656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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