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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口金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10072****085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284民初1392号
    案号 (2021)粤1284执20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海口金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1425000元(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自2020年3月1日起的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合共4425000元给原告四会市广达恒业贸易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0元,由被告海口金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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