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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地税稽罚[201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偷税、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柏钧经本局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1、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经营期间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55045.68元。2、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经营期间应扣未扣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89520.00元。本局于2018年2月2日作出余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偷税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333027.4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法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151616.00元。本案共计罚款484,643.42元。余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3月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5
    决定机关 市财政局(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