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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6〕02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对位于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和园商务酒店内部装修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时,存在在楼梯间首层门厅的扩大封闭楼梯间内未与其他房间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2第四条的规定,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901310011200530143),并对和园商务酒店内部装修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18
    决定机关 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黄柏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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