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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浔公(消)行罚决字〔2017〕0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浔双林紫悦饭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2017年8月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湖州市双林镇复兴路的南浔双林紫悦饭店(经营者:严林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南浔双林紫悦饭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到南浔区泰安路16号建设银行(账号:33001648735058000777801005,账户名: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浔区大队 2017年8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4
    决定机关 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浔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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