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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中瑞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2779****33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7民初77号
    案号 (2020)冀07执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玉田支行贷款本金3200万元,及欠付的利息651166.67元; 二、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向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玉田支行偿还自2019年5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借款本金3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三、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玉田支有权就与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物清单上记载的抵押动产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3200万元贷款的本息内有优先受偿权。阎民、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中瑞矿业有限公司、刘海军为该笔贷款的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玉田县建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玉田支行贷款本金3300万元,以及以3300万元为本金,以3300万元本金,清偿2019年6月22日起,按年按日利率万分之2.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五、阎民、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对3300万元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周海英与阎民系夫妻,其同意阎民以家庭共同财产为本案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以阎民所承担的责任为限,与阎民在本案中承担共同担保责任。 七、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玉田支行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中瑞矿业有限公司、闫民、刘海军对本案所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373444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4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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