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宽城满族自治县中瑞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树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2697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迁民初字第3330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恢15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日期 | 2018-11-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树来、田秀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保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6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违约金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1580万元自2014年1月22日起计算;30万元自2014年1月10日起计算)。 二、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中瑞矿业有限公司、何汶满对2013年4月17日张树来借款500万元应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中瑞矿业有限公司、迁西县宝发矿业有限公司、迁西县太平寨金正铁选厂对2013年12月24日被告张树来借款1080万元应返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中瑞矿业有限公司对2014年1月10日被告张树来借款30万元应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中瑞矿业有限公司、迁西县宝发矿业有限公司、迁西县太平寨金正铁选厂、何汶满对上述各自担保的借款,各自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树来追偿。 三、驳回原告方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400元由被告张树来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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