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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荣海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3387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济商初字第304号
    案号 (2016)鲁08执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5
    发布日期 2017-11-22
    已履行 32000000
    未履行 13868769.88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应收账款人民币45868768.99元。 二、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山焦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被告山东嘉日煤炭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金32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标准,自2014年9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嘉日煤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律师代理费802400元。 四、被告山东华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奉昌、孟长青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华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奉昌、孟长青承担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嘉日煤炭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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