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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7)甬鄞公共二决字第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内容 案情摘要:2017年4月19日14时05分,我局钟公庙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与钟公庙路交叉口东北侧的人行道上搭了2个简易篷,每个简易篷长约3米,宽约2米,单个面积约为6平方米,占用人行道总面积约为12平方米。经查,当事人为宁波巴黎春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且无法提供相关的审批手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罚人名称:宁波巴黎春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罚款金额:1848元案件名称: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决定书文号:(2017)甬鄞公共二决字第6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04-28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8
    决定机关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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