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丛凌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49549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沙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沙执字第000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2-22 |
发布日期 | 2015-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丛凌峰偿还原告翟朝晖借款6700000元;二、被告丛凌峰按照2000000元分别自2012年3月9日、2012年3月16日、2012年9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原告翟朝晖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丛凌峰按照700000元自2012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原告翟朝晖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87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丛凌峰负担,被告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时间同上。以上具有给付义务的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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