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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丛凌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9549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沙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沙执字第000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2
    发布日期 2015-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丛凌峰偿还原告翟朝晖借款6700000元;二、被告丛凌峰按照2000000元分别自2012年3月9日、2012年3月16日、2012年9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原告翟朝晖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丛凌峰按照700000元自2012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原告翟朝晖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87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丛凌峰负担,被告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时间同上。以上具有给付义务的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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