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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996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023民初467号
    案号 (2020)浙1023执27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天台法院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起十^~^日支付原告潘中立1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其中300万元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按8‰计算, 370万元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按8‰计算,100万^~^元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按8‰计算,^~^130万元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按8‰^~^计算,200万元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8‰计算;上述全部1100万借款的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12‰计算;执行中扣除被告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已支付的402933.36元)。^~^二、原告潘中立对被告陈疆虹持有的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54万元股权、庄永舟持有的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股权42万元股权、林飞龙持有的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24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计取64055元(实缴7090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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