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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高新(滨)市管市监罚处〔2020〕213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该公司生产不合格的数控机床,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数控机床;2、罚款人民币21239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款合计21239元(贰万壹仟贰佰叁拾玖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傅国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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