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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龙海翔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8166****671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81民初3514号
    案号 (2019)皖0181执26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本余、孙文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贷款本金191324.54元、利息6288.05元及罚息690.68元(暂算至2019年5月17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省龙海翔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上述债权抵押物清偿不能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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