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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175****8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7民初2127号
    案号 (2020)冀02执49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09600元、借期内利息121818.67元、借期内复利2101.55元,并按照年利率9.75%给付原告2018年6月29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罚息,并以借期内利息121818.67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9.75%为标准给付原告2018年6月29日至借期内利息还清之日的借期外复利。由被告河北丰沃德贸易有限公司、孙兰斋、孙庆正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对被告安同艳、姚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70元,由被告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河北丰沃德贸易有限公司、孙兰斋、孙庆正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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