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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汕头市澄海区奔迪玩具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83012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511民初2592号
    案号 (2020)粤0511执恢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1-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410209600076】。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奔迪玩具厂、刘志毅确认结欠原告汕头市天盛模型有限公司、蔡诗武货款32万元、逾期利息49738元,及赔偿两原告律师费3万元.二,对于所结欠的货款32万元,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奔迪玩具厂、刘志毅应于2019年12月5日,12月20日,12月31日,2020年1月20日,3月15日前各付还原告汕头市天盛模型有限公司、蔡诗武5万元,余款7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还清。三、若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奔迪玩具厂、刘志毅按本协议第二项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汕头市天盛模型有限公司、蔡诗武则放弃逾期利息和律师费等诉讼请求;若两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二项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两被告所结欠本协议第一项的债务全部到期并应付还两原告上述货款(32万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的逾期利息,且两原告有权就两被告尚欠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7020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奔迪玩具厂、刘志毅共同负担,该款原告汕头市天盛模型有限公司、蔡诗武已预交,法院不再收退,两被告于2020年3月31日前直接付还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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