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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公(消)行罚决字〔2016〕01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强盛椅业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6年12月6日,我单位对位于安吉经济开发区塘浦的浙江强盛椅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强盛椅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3300164712705901277500125),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路425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1
    决定机关 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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