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1001190926004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米淘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9月16日15时,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浦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米淘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临浦镇谭家埭社区汇德隆家电北侧经营阿兵饭店时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店内有两只绿色垃圾桶和一只黑色垃圾桶,绿色垃圾桶上均有餐厨垃圾的标识,黑色垃圾桶上为不可回收物的标识,当事人黑色垃圾桶的设置不符合我市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为,于2019年9月16日15时被执法队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已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6 |
决定机关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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