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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以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3045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02民初6133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7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2
    发布日期 2017-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山东领航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300000元及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邮寄费60元,均由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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