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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75****761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1民初5452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5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和洋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万元、期内欠息182528.01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止为262997.31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6%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2528.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6%计算);二、被告无锡和洋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2159元;三、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潘金昌、林荣娣、林健、陈宇虹、林益、景春娣对无锡和洋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8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无锡和洋精工轴承有限公司、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潘金昌、林荣娣、林健、陈宇虹、林益、景春娣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7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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