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5217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1民初2586号
    案号 (2018)苏0211执1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2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国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80万元、逾期罚息(自2016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315%计算)。 二、无锡国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82406元。 三、无锡市博阳速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林益、景春娣、卞卫、宗顺芳、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锡市博阳速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林益、景春娣、卞卫、宗顺芳、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国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1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781元(已由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国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博阳速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林益、景春娣、卞卫、宗顺芳、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国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博阳速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林益、景春娣、卞卫、宗顺芳、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