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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5217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4民初104号
    案号 (2017)苏0214执2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3
    发布日期 2018-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昊华传动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310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310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随本结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46元(此款已由江苏昊华传动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昊华传动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4946元由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昊华传动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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