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521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1民初6538号 |
案号 | (2017)苏0211执3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3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智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计算至2016年10月21日为14000元;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无锡智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律师费74620元; 三、被告无锡市江益液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和洋精工轴承有限公司、被告无锡绿之能洁净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林伟、被告林益、被告林健对被告无锡智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无锡智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市江益液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和洋精工轴承有限公司、被告无锡绿之能洁净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林伟、被告林益、被告林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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