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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5217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6民初6342号
    案号 (2017)苏0206执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01-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无锡和洋精工轴承有限公司结欠无锡市特倍林轴承有限公司货款614172.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合计664172.56元,该款项的归还由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款项的归还期限:2016年12月30日支付50000元;2017年1月10日支付50000元;2017年2月25日支付64172.56元,2017年3月至7月,在每月25日前各支付100000元。 二、无锡和洋精工轴承有限公司、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向无锡市特倍林轴承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100000元。无锡市特倍林轴承有限公司有权以664172.56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 三、无锡市特倍林轴承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无锡和洋精工轴承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57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40元,由无锡和洋精工轴承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特倍林轴承有限公司垫付。由无锡和洋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支付无锡市特倍林轴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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