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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博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75****761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3民初1776号
    案号 (2016)苏0213执5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3
    发布日期 2016-10-1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和洋公司、中科公司、林益返还欧雅士公司保证金7567418元。此款,和洋公司、中科公司、林益于2016年7月、8月、9月底前各支付30万元,同年10月底前支付50万元,同年11月底前支付80万元,同年12月底前支付100万元,2017年3月底前支付100万元,余款3367418元在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对于上述款项,欧雅士公司可以选择以货抵款,具体抵偿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二、和洋公司、中科公司、林益于2016年9月底前支付欧雅士公司律师费用19.7万元。 三、若和洋公司、中科公司、林益连续2期未按上述第一、二条款足额还款,欧雅士公司有权就和洋公司、中科公司、林益未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和洋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欧雅士公司开具金额为841827.4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博阳公司、轴承谷公司、景春娣对和洋公司、中科公司、林益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后4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00元(已由欧雅士公司预交),由和洋公司、中科公司、林益承担。和洋公司、中科公司、林益于2016年9月底前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给付欧雅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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