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消)行罚决字〔2019〕00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三门恒康制药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三门县海润街道龙翔路1号的浙江三门恒康制药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三门恒康制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7月2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4 |
决定机关 | 三门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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