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环罚字【2017】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三门恒康制药有限公司“未批先产、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7月4日,三门县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环境稽查总队、台州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浙江恒康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马沙拉嗪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及验收的情况下,即擅自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企业已审批的加巴喷丁生产项目产生的废液A,属于危险废物,未经移除地及接受地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马沙拉嗪生产项目停止生产,罚款五万二千元;2、加巴喷丁生产项目产生的废液A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罚款四万三千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9 |
决定机关 | 县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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