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环罚字〔201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三门恒康制药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6年9月20日,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经检测发现你单位该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恶臭指标为7328,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中的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值要求(15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做了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0月11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恶臭指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中的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值要求(15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图各1份共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9月20日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张,通过对你单位委托人的调查,证明你单位的运营情况。3、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的生产情况和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采样的事实。4、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台环监[2016]气字第218号)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9月20日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恶臭超标。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7、《关于浙江三门恒康制药有限公司盐酸胺碘酮30t/a、加巴喷丁30t/a原料药GMP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台环建[2004]77号)和《关于浙江三门恒康制药有限公司盐酸胺碘酮30t/a、加巴喷丁30t/a原料药GMP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复函》(台环验[2009]32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审批情况。11月15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11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11月15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有《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听告字[2016]11号)、《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为证。我局认为,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罚款拾壹万叁仟元。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市工行营业部。执收单位名称:台州市环保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22 |
决定机关 | 市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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