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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达源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小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1653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355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40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2
    发布日期 2016-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敏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陈星欠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92万元,逾期给付则以人民币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被告沈阳达源光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徐小源对第一项约定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100元,由被告沈阳敏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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