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本国土执罚决【2017】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非法占地行为,拆除建筑物657平方米;二、限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三、处以林地、草地、河流水面2336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23360元人民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15 |
决定机关 | 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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