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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常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詹旋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3764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1345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1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7
    发布日期 2015-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康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返还贷款本金3960958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8154.39元、逾期罚息(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609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154.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交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6596元。 二、对常康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昊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常康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詹旋康在最高额7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詹旋康前述第三项债务,周春莲在其与詹旋康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对昊天公司前述第二项债务,国金公司、吴惠文、肖先强、林兆营在最高额3.6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对肖先强前述第五项债务,肖禧银在其与肖先强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七、对昊天公司前述第二项债务,吴永顺、林荣在最高额3.168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对林荣前述第七项债务,何世兰在其与林荣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九、对昊天公司前述第二项债务,交通银行有权以国金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惠他项(2011)第64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土地使用权与国金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2655.9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5096元,由被告常康公司、詹旋康、周春莲、昊天公司、国金公司、吴惠文、肖先强、肖禧银、吴永顺、林荣、何世兰、林兆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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