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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一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月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169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2民初469号
    案号 (2017)京0102执79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2
    发布日期 2017-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王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金裕鑫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5万元及利息1023000元; 二、王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金裕鑫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三、山西一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对王月明前述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山西一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以其实际代为偿还的金额为限向王月明追偿; 五、驳回金裕鑫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月明、被告山西一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6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王月明负担、被告山西一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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