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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776****838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3354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借款人徐惠囡结欠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107800元、罚息163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376906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36元,由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3769066)。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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