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林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8789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3915号 |
案号 | (2016)沪0117执016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16 |
发布日期 | 2016-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美娟、孙姬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1098弄532号的房屋;^~^二、被告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美娟、孙姬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的租金16,105.10元;^~^三、被告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美娟、孙姬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使用费(按17,715.61元/年/套的标准计算);^~^四、被告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美娟、孙姬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610.51元;^~^五、被告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美娟、孙姬欠付租金的利息(以16,105.1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六、驳回原告石美娟、孙姬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0元,由原告石美娟、孙姬负担26元(已付),被告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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