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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运政罚〔2021〕075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1日9时20分,遂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8竹山下隧道口对浙KJ7808进行了检查,发现松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松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7月21日遂昌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7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周国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其它书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松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遂昌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1
    决定机关 遂昌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