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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松运罚决字[2019]第331124511910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松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8月06日08时47分,松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发现松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存在企业异常情况:该业户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未落实(疲劳驾驶)。2019年8月06日,松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松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松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和企业电脑监控系统记录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通知该企业负责人到松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做进一步调查。2019年8月12日,松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委托叶周辉到松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接受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叶周辉进行依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已查明:松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存在3辆疲劳驾驶车辆,分别是:牌号浙KJ5058车于2019年08月03日07时18分至11时38分最大行驶时间4.34小时,疲劳驾驶1次;牌号为浙KJ5528车于2019年8月01日11时15分至15时28分最大行驶时间4.21小时,疲劳驾驶1次;牌号为浙KJ8648车于2019年8月04日05时54分10时50分期最大行驶时间4.93小时,间疲劳驾驶1次;现已确定松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3
    决定机关 松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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